居留許可證
為了獲得工作許可證,外國人必須首先獲得臨時居留許可-居留證。
居留許可的申請將連同以下文件一起提交內政部:
- 證明外國人有足夠的資金獨自生活在塞爾維亞;
- 外國人擁有健康保險的證明;
- 在塞爾維亞臨時居留的目的證明;
- 證明已支付管理費。
批准在提交申請後的30天內發出。該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(通常是前兩次簽發居留證,為期6個月),此後可以延期。批准書在外國人的旅行證件中籤發。
臨時居留獲得批准後,外國人可以啟動獲得工作許可證的程序。
工作許可證
如果尋求工作許可證以求就業,則由雇主向工作人員提交工作許可證的簽發申請。 國家職業介紹所。該申請必須隨附以下文件:
- 雇主註冊證書;
- 外國人的旅行證件;
- 批准臨時居留;
- 中央衛生保健登記處簽發的證明,證明雇主未因申請工作許可的工作場所的技術,經濟或其他組織變革原因而解僱任何僱員;
- 國家職業介紹所簽發的證書,證明在申請之前的一個月內,沒有塞爾維亞公民有資格申請工作許可證;
- 依法提出《就業協議》的主張;
- 摘自《與外國人工作有關的作品組織和系統化條例》;
- 文憑或其他專業資格證書;
- 證明外國人符合外國人適用的工作規定的證明;
- 證明已經支付了管理費。
該過程最多可能需要45天,但通常會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。
如果申請工作許可證是自僱的,則工作許可證的簽發申請由外國人提出。申請書中必須隨附以下文件:
- 專業資格和工作資格證明;
- 租賃或所有權證明 營業場所 (合同或預合同);
- 工作所需可用設備的證明;
- 關於工作類型,期限和範圍以及僱員人數和結構的聲明;
- 邀請函;
- 證明已支付管理費。
必須在獲得工作許可後的90天內開始工作。